一、为了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,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,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技能,促进校园消防安全文化建设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以及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二、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、机关职能部门、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(以下简称各单位)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。
三、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贯彻“预防为主、防消结合”的理念,坚持经常性、全覆盖的原则,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、广泛宣传与重点教育相结合。
四、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统治筹协调全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。
五、保卫处具体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。
六、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,监督督促相关外协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。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,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。
七、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由学生宿舍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。
八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,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讲、灭火和自救逃生技能培训、消防疏散演练。
九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主要内容:
(一)消防安全法律法规、规章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;
(二)辨识火灾危险源;
(三)掌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使用方法;
(四)掌握报火警、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;
(五)开展消防安全演练。
十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当纳入入职入学教育、岗前培训、社会实践行前教育、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、大型活动组织筹备等环节。
十一、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。
十二、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,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宣讲、灭火和自救逃生技能培训、消防疏散演练,确保全员覆盖。
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台账。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台账应当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档案。
十三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(部位)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,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。
十四、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:
(一)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;
(二)专职消防管理人员、学生公寓管理人员;
(三)消防控制室值班、操作人员;
(四)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。
十五、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