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学校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消防设施、设备、器材的使用与管理,按照北京市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的要求,确保消防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。
二、各单位应保证网格化责任区域内配置的消防器材、设施定位放置,方便使用。室内消防栓严禁遮挡和在消防栓位置存放杂物。
三、各单位负责单位内部安全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管理,并指定专人负责,因挪用、损坏或丢失由使用单位出资维修或补配。
四、安全出口、楼梯间、疏散通道必须保证畅通,严禁有任何物品封堵、遮挡。
五、疏散指示标志、安全出口标志、应急照明灯、疏散图示等疏散器材,应处于完好有效状态,发现失灵及时报告保卫处进行检修。
六、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、设施。校内施工需关闭消防水源和拆动消防设施的必须经申报批准,完工后恢复原状。
七、对配置便于安全疏散的设施、器材,保卫处应每月进行全面检查,并做好检查记录。
八、保卫部门应及时对消防器材、设施进行检修。